马梅若:道德困境或可以市场化手段破解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6日

近期引发舆论热议的山东疫苗案,让全国上下为之震动。几年前早已发表的关于疫苗问题的新闻报道在朋友圈流传后,引发了极大恐慌情绪。一时间,对药监部门的指责之声不绝于耳。

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对此事也高度关注,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后,会议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强化制度监管。

正如本次会议所指出的,疫苗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尽管我国疫苗体系整体安全可靠,此次疫苗事件属于个别问题,但安全问题不容有任何漏洞。因此,无论是会议所提到的严惩相关责任人,还是强化监管,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等制度,都旨在重拳出击,堵住漏洞,保障疫苗安全。监管层的决心可见一斑。

然而,尽管社会各界对涉案的违规者进行的道德谴责、权威机构的法律制裁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净化较为混乱的疫苗市场。但在道德约束和法律限制下,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仍需探讨。

实际上,早在此次山东疫苗问题爆发之前,疾控部门并未游离在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流通市场外,相关的监管和控制早已展开。其中,一类疫苗由省级疾控部门招标采购,统一供应,并由政府财政支付费用;而二类疫苗的供应方案虽存在地区差异,但大多也是由各级疾控部门招标采购,规划相关配送方案。此外,疾控部门还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标准,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进行资质认证,以保证使用程序的规范化。

由此可见,即使是二类疫苗,此前大多数地区也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方案。但是,正如此次山东疫苗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波及20多个省、牵涉数百人的疫苗案所凭借的是早已系统化的“窜货”、“走票”等规则。涉案的庞氏母女并非独自作案,而是挂靠在合法企业名下组织经营,甚至会出具合法收据和发票。

因此,问题不仅仅在于缺乏管制和约束,而在于足以让人铤而走险的利益动机和让寻租行为有机可乘的共谋。尽管目前国务院已经决定,调整二类疫苗的流通体系,把二类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但要解决该问题,必须在国家强制力之外,关注可能的风险,从而让制度更加科学,以从源头上遏制问题。

首先,二类疫苗定价权掌握在疾控部门手中,或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

与一类疫苗不同,二类疫苗由居民自费接种,因此其售价与疾控中心及其人员的收入紧密相关。根据惯例,疾控部门可以通过招标调控疫苗价格,并对疫苗价格进行“加成管控”来控制终端销售价格,有时候地方还会规定加价的最高限额。

这种限制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市场发出的价格信号,造成一定程度的价格扭曲。这就有可能出现,如果通过正规渠道买卖疫苗利润太低,就可能有人会有冲动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商贩手中购买价格低廉的“疫苗”,并高价卖出,从中谋取利益。

其次,要避免决策权过度集中在有关部门手中造成的寻租。

疫苗市场无疑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在相对统一的筛选标准下,各家公司的产品并不存在绝对的差异。对于谁能脱颖而出,招标部门和实际采购的医疗机构拥有真正的决策权。

但是如果对这种权力缺乏约束,也很容易滋生寻租行为,如产生采购疫苗收取回扣和价格约定这样的共谋、寻租现象,进而导致疫苗本身的质量、运输过程的规范等问题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或许,面对疫苗案所折射出的道德困境,短期内更严格的调控和监管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长期来看,破除某些机构的绝对决策权,充分实践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并改变各市场主体的行为扭曲状况,让疫苗制造商更乐于在质量而非价格上充分竞争,或有助于形成更长久、可靠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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